在近期的咨询中,“竞业限制”被客户不断提及,其中很多问题令不少HR头疼不已、叫苦不迭!
竞业限制 ,是指劳动者在与某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到与前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工作,或自己开设同类公司。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系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
所以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应当基于“商业秘密”,若与保护商业秘密无关系的竞业限制,应当是无效的。
实践中,竞业限制因具有留人和限制向竞争对手流动的作用,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竞业限制虽非灵丹妙药,但是却是一副良药。若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对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大有助益。
为此,精心复盘了以下20个常见问题,做以梳理回答,为达粉们一一解惑:
1. 所有员工都可签竞业限制协议么? 不可以。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
2. 哪些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实操中,企业内部涉密的管理人员往往不仅限于以上几类人员,因此,企业在与这些非企业法明文规定系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员工为高级管理人员 。
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企业架构文件或制度中也尽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明确,如果制度经过民主流程,一般是能够得到法官支持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16条
3.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怎么界定?法律条款中没有清晰的界定。实操中,高级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技术研发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是指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企业有证据证明他有机会接触、利用重要或关键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高管的秘书、助理等。
4. 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企业和其他人员也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企业对员工不作任何区分,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于那些不能证明他有机会接触、利用重要或关键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员工,如果员工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协议对这些员工不生效,员工也可以去仲裁或诉讼申请确认协议无效。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提出异议,一般法官不会主动对员工的岗位进行审查。
5. 法院判决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对企业有没有法律风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离职员工有权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而企业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由于员工之前已经履行,那么也不能要求员工进行返还。
6. 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无效?并不当然无效。
如果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7.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越广越好?应如何界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企业和员工双方可以约定。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禁止员工到与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处工作,或禁止员工设立与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或禁止员工自行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但一般不应包含只是在生产经营范围上和企业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或其他间接联系的企业。
而竞业限制的地域则建议限定在一旦秘密泄露,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威胁的特定地域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如果秘密就不再具有商业价值,那些地域则不宜涵盖在内。
法律本身没有对范围及地域作具体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若范围和地域限制过广,出现争议时,由于极不合理,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从合理的角度,企业在确定竞业限制内容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员工的协议签订意愿。